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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在您身边|冬季火灾"偏爱"独居老人

作者:重庆消防 日期:2016/12/1 14:46:19

  冬季是火灾的高发期,在居多火灾案例中,弱势群体由于防火意识差,反应慢,避难能力弱等问题,受伤害的比例较大,其中独居老人因火灾造成死伤事件并不少见。在此,小编提醒大家要重视独居老人的冬季防火安全,常回家看看父母。

消防在您身边|冬季火灾

  在中国,独居老人一般生活较为节俭,破损老旧的电器舍不得更换,喜欢把废弃纸箱,塑料瓶子等易燃物品堆放在家中,这些生活习惯都存在极大的消防安全隐患,而独居老人因为没有家人照料,一旦发生火灾,很难自救。针对独居老人的实际情况,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及时整理家中的杂物,不要堵塞安全疏散通道;

  二是要定期检查燃气软管,清理灶台和烟道油污;

  三是不要使用劣质插线板,不要超负荷用电;

  四是不要躺在床上吸烟,易燃物不要靠近明火;

  五是要正确使用电器,多学习消防安全知识。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

  5.1 一般规定

  5.1.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5.1.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5.1.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5.1.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5.2 检查

  5.2.1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5.2.2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5.2.3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5.2.4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5.3 送修

  5.3.1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5.4 报废

  5.4.1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 酸碱型灭火器;

  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 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5.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5.4.3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5.4.4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