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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职责标准

作者:重庆消防 日期:2016/7/28 14:30:40

   设计单位的责任

  设计单位是经国家资质认定的单位,其有责任履行法定职责,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1.设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和安全负责。

  2.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3.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5.设计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设计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备案。

  施工单位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2.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3.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4.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5.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备案。

  6.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的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7.消防设施施工完成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消防设施调试开通及施工质量检测报告,向建设单位提交消防设施操作维护手册及质量保修文件,移交消防设施有关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