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重庆消防 日期:2016/3/10 14:05:56
-关于申请办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临时资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和《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4〕122号)要求,我局正在开展申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二、三级资质的受理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办理的范围
凡拟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办理临时二、三级资质。
二、申请办理的条件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2. 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3. 专业技术人员六人以上;
4. 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5. 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2. 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3. 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 专业技术人员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5. 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2. 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 专业技术人员八人以上;
4. 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拟从事灭火器维修保养的,应单独申请办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三级资质;申请办理两项及以上资质的,应分别满足各自单项资质所有条件;具备临时资质的,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三、办理的流程
(一)我局在机关大楼101室设立受理窗口。凡拟申请办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的社会单位,可前往受理窗口进行登记,填写《重庆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登记表》(附件1),并按登记表所列清单提交相关资料。登记以拟申请办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的社会单位为主体,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得超过基准数的1倍,且应满足相应学历、专业及从业经历要求(详见附件2、3)。
(二)我局将根据各单位登记情况,适时组织举行全市消防安全专业技术综合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相关考试工作将另行通知。
(三)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且人数达到基准数要求、具备其他相关资质条件的社会单位,方可向受理窗口提交《重庆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表》及申请表所列清单的相关资料。联系人:祝飞、许果;联系电话:67315520、67315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