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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消防给水系统设计详解

作者:重庆消防 日期:2017/10/25 13:45:25

  1消防水源1、当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另一条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2、石油化工企业宜建消防水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池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2)水池的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时,可不分隔,大于1000 m3时,应分隔成两个,并设带阀门的连通管;

  (3)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4)当消防水池与全厂性生活或生产安全水池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5)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2消防用水量1、厂区和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和相应处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2、联合企业内的各分厂、罐区、居住区等,如有各自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分别进行计算。3、一次灭火的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及建筑物的室外消防水量的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当确定有困难时,可按表7.3.6选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h。

  (3)辅助生产设施的消防用水量,可按30L/s计算。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注:化纤厂房的消防用水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可燃液体罐组的消防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最大的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置泡沫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用水量之和;

  (2)当着火罐为立式罐时,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应进行冷却;当着火罐为卧式罐时,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

  (3)当邻近立式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3个罐的用水量计算;当着火罐为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时,其邻近罐可不考虑冷却。5、可燃液体地上立式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供水范围、供水强度和设置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

  (1)、罐壁高于17m或储罐容量大于、等于10000m3的非保温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但润滑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2)、储罐固定式冷却水系统应有确保达到冷却水强度的调节设施。

  注:浅盘式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

  6、可燃液体地上卧式罐宜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冷却面积应按投影面积计算。供水强度:着火罐不应小于6 L/min•m2;邻近罐不应小于3 L/min•m2。7、可燃液体储罐消防冷却用水的延续时间:直径大于20m的固定顶罐和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浮舱式内浮顶罐,应为6h;其他储罐可为4h。3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1、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1.2MPa。其它场所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其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0.15MPa(自地面算起)。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不应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2、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环状管道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2)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3)当某个环段发生事故时,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其余环段,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量;与生产、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

  (4)生产、生活用水量应按70%最大小时用水的秒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3、地下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距冰冻线不应小于150mm。4、工艺装置区或罐区的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宜小于200mm。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流速,不宜大于5m/s。5、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

  (2)消火栓宜沿道路敷设;

  (3)消火栓距路面边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

  (4)地上式消火栓距城市型道路路面边不得小于0.5m;距公路型双车道路肩边不得小于0.5m;距单车道中心线不得小于3m;

  (5)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设施;

  (6)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6、消火栓的数量及位置,应按其保护半径及被保护对象的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20m;

  (2)高压消防给水管道上的消火栓的出水量,应根据管道内的水压及消火栓出口要求的水压经计算确定,低压消防给水管道上公称直径为100mm、150mm消火栓的出水量,可分别取15L/s、30L/s;

  (3)工艺装置区、罐区,宜设公称直径150mm的消火栓。7、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工艺装置四周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当装置内设有消防通道时,亦应在通道边设置消火栓。8、与生产或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应设切断阀。当检修消火栓允许停水时,可不设。4箱式消火栓、水喷淋1、工艺装置内加热炉、甲类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超过自燃点的热油泵及热油换热设备、长度小于30m的油泵房附近和管廊下部等宜设箱式消火栓,其保护半径宜为30m。2、工艺装置内的甲、乙类设备的框架平台高于15m时宜沿梯子敷设半固定式消防给水竖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各层需要设置带阀门的管牙接口;

  (2)平台面积小于或等于50m2时,管径不宜小于80mm;大于50m2时,管径不宜小于100mm;

  (3)框架平台长度大于25m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给水竖管,且消防给水竖管的间距不宜大于50m。3、燃气体、可燃液体量大的甲、乙类设备的高大框架和设备群宜设置水炮保护,其设置位置距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水炮的出水量宜为30~40L/s,喷嘴应为直流—水雾两用喷嘴。4、工艺装置内固定水炮不能有效保护的特殊危险设备及场所,宜设水喷淋或水喷雾系统,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供水的持续时间、响应时间及控制方式等,宜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性质、操作需要确定;

  (2)系统的雨淋阀靠近被保护对象设置时,宜有防火设施保护;

  (3)系统的报警信号及雨淋阀工作状态应在控制室火警控制盘上显示;

  (4)其他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5、对在寒冷地区设置的箱式消火栓、消防水炮、水喷淋或水喷雾等固定式消防设备,应采取防冻措施。5消防水泵房1、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的水泵房合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当消防水池处于低液位不能保证自灌引水时,宜设辅助引水系统。

  3、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

  (2)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两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接,两连接点间应设阀门。当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用水量;

  (3)泵的出水管道应设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

  (4)出水管道上,直径大于300mm的阀门,宜采用电动阀门、液动阀门或气动阀门,阀门的启闭应有明显标志。4、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5、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为自动控制。6、消防水泵房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内燃机作为备用动力源时,内燃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