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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租房消防安全常识

作者:重庆消防 日期:2017/12/1 11:41:22

  近年来,居住房屋租赁市场发展迅速,在方便群众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消防安全隐患。“群租房”租赁双方消防安全责任不明、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全、疏散通道不畅、租住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等问题比较突出,此类场所火灾呈逐年上升趋势。

  “群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导则

  一

  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

  1、居住出租房屋不得设置在地下建筑、木结构建筑、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建筑、储存易燃易爆危化品场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允许设置居住出租房的建筑内。

  2、与生产、储存、经营非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并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

  3、居住出租房屋原自然间不得分隔,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供人员居住。

  4、居住出租房的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

  5、 电动车应集中停放和充电,不具备单独设置停放点条件的,可以设置在独立房间内,与其他部位采用实体墙分隔并设置乙级防火门,并应配备移动式灭火器或自动灭火系统。集中停放和充电点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

  6、群租房密集区的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不得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二

  安全疏散

  1、应当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元,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4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2、层数为3层以上的建筑作为出租房使用,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处理的室内金属楼梯,应设置为封闭楼梯间,疏散楼梯宜通向屋顶平台。

  3、居住人数超过50人且建筑层数超过3层时,应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当采用室外楼梯时,扶手高度不小于1.1米,倾斜角度不大于45度。

  4、公共走道和疏散楼梯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长度超过20m的室内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5、设置在多层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的公共疏散走道应满足自然采光通风的要求,开窗形式便于火灾扑救及人员逃生,窗口净面积不小于1㎡。出租房各居室宜均设置外窗。

  6、居住出租房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三

  消防设施

  1、用于居住出租的建筑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技术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对建筑体积超过5000m3的,应在生活给水管道上设置DN20的软管,并保证一股水流能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2、居住出租房应按照每个自然间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选用3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易于取用的部位。

  3、群租房屋所属建筑内原设有自动喷水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将系统延伸至群租房屋每个自然间内。未设置上述系统的,应在群租房屋每个自然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探测器应具有声或声光报警功能);对于出租房屋含3个以上自然间,或未分隔自然间且居住人数超过6人的,应在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电动车集中停放区域、公共疏散走道等公共部位及每个自然间内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4、居住出租房应当按每人一套的标准配备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装备,鼓励配置防烟面罩及其他逃生防护装备。

  5、设置在3层以上且仅有一部疏散楼梯的群租房,应在公共区域至少设置一部逃生软梯或缓降器。确有困难的,3层以上设有外窗的居室应配备逃生绳并有利于固定的设施。

  四

  防火措施

  1、居住房间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灶具,不应使用、存放甲、乙类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等化学危险品。

  2、使用明火的厨房应满足下列条件:与建筑内其他部位采用实体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应安装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且满足自然通风条件。不具备通风条件时,应增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联动的防爆型机械排烟设备。应选用带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燃气灶具连接胶管应规范安装并定期更换。

  3、电气线路应设置具备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漏电)保护功能的装置,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4、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气线路敷设应当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保护。

  5、不得私自、违规拉接电气线路,不得使用不合格和破损的开关、电线、灯头、插座等电气产品,空调、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应设专用电源插座,灯具等散热电气设备不得紧贴可燃物。

  6、人员较多、用电量较大的群租房,应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五

  消防安全管理

  1、居住房屋出租实行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2、出租人、承租人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居住人数超过100人的群租房,出租人应确定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3、出租人是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出租房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监督、制止承租人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

  4、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应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5、在明显位置张贴出租房消防安全提示、出(承)租人消防安全职责及疏散通道示意图。

  6、群租房密集区域应设置微型消防站和固定消防宣传点,推广设置集消防宣传和灭火器材、逃生器具售卖于一体的消防自动售卖机。

  群租房防火需要知道哪些?近年来,居住房屋租赁市场发现迅速,在方便群众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消防安全隐患,应注意防火,掌握以下知识:

  1、居住房间内不得使用明火炊具,不应使用、存放化学危险品。

  2、使用明火的厨房应满足下列条件:安装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满足自然通风条件,选用带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

  3、电气线路应具备保护功能的装置,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电气线路规格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气线路敷设应采用金属套管或者PVC阻燃套管保护。

  4、不得私拉电线使用违规电气产品,大功率用电设备应设专用电源插座。

  5、人员较多、用电量大的群租房应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租户要掌握一定的灭火逃生自救能力,树立消防危机意识,尤其要熟悉身边环境的安全出口,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并保持镇定,做好简易防护后进行逃生。

  案例:

  近日,针对媒体和市民反映的昌平区天通苑西三区26号楼外挂空调机密集,疑存群租现象的问题,市公安局消防局迅速组织属地政府、街道、综治、公安、安监等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经联合检查,昌平区天通苑西三区26号楼8门、13门两处公寓存在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违规出租、安全出口设置不足、封闭楼梯间内违规开窗等安全隐患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消防部门举一反三,联合街道、综治、城管等部门针对天通苑西三区地区所有出租房、高层建筑等进行摸排检查,发现同楼19门也存在上述隐患问题。经多次工作,目前三处出租公寓的房东均与租户解除租赁合同,达成清退协议,125台空调室外机已全部拆除,163间出租房租住人员已全部清退,并依法实施临时查封。

  市消防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有关“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集中警力开展以出租房、群租房为重点的居住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行动,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2576处,依法实施“三停”、临时查封22处,拘留3人,罚款65.5万元。

  6月1日凌晨,浙江杭州滨江区一居民楼突发火灾,火灾造成四人死亡。据了解,起火的居民楼是一幢群租房,住的以外来务工人员为主,附近类似的居民楼中,每三层楼都带一层阁楼,每层楼差不多都能隔出5间房左右,以此推算,当时起火楼里至少有20人。

  近年来,群租房火灾多发。所谓群租,即把房子分割成一个个独立的房间,再以便宜的价格分租给多人。高密度的群租房,存在着较大的消防安全隐患。

  群租房主要存在以下消防安全隐患:

  1、群租导致居住人口密度过大,火灾危险性增加,一旦有其中一户发生火灾,将会直接蔓延至同室的其他住户;

  2、电气线路过负荷。居民住宅内的电路设计是按照常规一户居民住户的标准来设计的,而一套房内住四、五家甚至更多住户,就很容易造成电线负载,导致火灾的发生;

  3、使用可燃、有毒材料进行分隔,这样的做法一会使火灾荷载增加,发生火灾的概率上升,二是一旦发生火灾,产生大量有毒的烟气很容易引发人员窒息死亡;

  4、群租房内租客的流动性相对较大,人员成份复杂,难以进行有效管理。

  针对这些隐患,在租房前务必要了解三个消防安全问题:

  1、房屋所处地的消防安全通道、楼梯、走道等必须畅通,不能堆放易燃物品和杂物;

  2、房子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分隔墙必须为不可燃材料;

  3、房屋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必须正规,不能有私拉乱接现象和超负荷用电情况;

  4、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不要选择群租房的形式;居住在群租房中一定要注意安全用火用电,时刻提高消防安全意识。